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工厂因与T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赵德宝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 被告T公司应向原告A工厂支付总计140,000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
2. 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主张违约金,并且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在法院的引导下,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调解书明确了分期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同时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提供了违约时的法律保障。
律师点评
本案的调解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灵活性和效率。通过调解,不仅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还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成本,特别是避免了长期诉讼可能对双方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调解协议的明确条款也有助于减少未来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方式,对于解决商业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成本。本案的成功调解,再次证明了合理运用调解机制在商业法律实践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