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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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精准锁定保险责任,为委托人争取全额赔偿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69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咸宁市行人胡某某诉樊某某、车行及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精准锁定保险责任,为委托人争取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2311月,胡某某在赤壁市瑞通大道步行时,被美团骑手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撞,导致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故造成胡某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肇事车辆登记在某车行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综合保障保险”。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某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樊某某、车行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与代理亮点:

本案的代理难点在于如何突破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范围的赔偿。首先, 本律师团队细致研究了案涉“美团骑手综合保障保险”的合同内容,准确识别出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核心项目,为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除外责任”的抗辩,我们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责任保险的直接赔付请求权,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免除侵权人樊某某的赔偿责任。在法庭上,我们清晰地将赔偿责任划分为保险责任内与保险责任外两部分,逻辑严密地论证了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樊某某个人承担。再次, 针对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提出的异议,我们积极配合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程序,最终鉴定结论维持了十级伤残的评定,稳固了索赔基础。最后, 我们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即对于保险不予理赔的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损失,应由肇事方樊某某全额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36,874.67元,判令被告樊某某赔偿原告剩余损失40,109元。该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赔偿总额的全覆盖,彻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是一份完胜的判决。


个人简介:李大龙律师,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 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