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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责任竞合

发布者:广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1458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责任竞合

----高苏镇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不断攀升,其中商标侵权案件量占了不小的比重,在研究此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发现,大量的商品类商标侵权案件,起诉案由都同时包括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又是怎样的呢,笔者想通过一些粗浅的分析来一窥此类现象的本质。

事实上,在笔者经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案件,都是以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两个案由并行主张的。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只要相关侵权产品的特征,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一并主张。原因也很简单,我国并没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但毫无疑问的是,《反法》本身是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员,至少是《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良好补充。通常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办案律师都会将《反法》作为“兜底”,即便在商标侵权认定或者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没有达到预期,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现实问题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通常原告需要主张的责任关系是惟一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可能存在责任竞合。

对于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可能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全国各地的法院态度稍有区别,但大体上的原则依然是要求二者择一主张。通常会要求原告在开庭时明确诉讼请求并二者择一。但在部分地区比如北京,允许原告在开庭时同时主张二者,但在裁判时以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为主,如果能认定被告属于知识产权侵权,则不再适用《反法》的有关规定,《反法》依然是作为“兜底”的角色出现。

另外,关于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是否有同时适用的可能,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为了“补足”权利人的损失。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单独完善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本身,就可能是极为复杂或者隐秘的,单独适用《商标法》或《著作权法》对权利人保护,如果是显示公平,且无法涵盖侵权责任人的全部侵权行为的,可以采用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并行适用的方式,尽可能填平权利人损失。

事实上,不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反法》,本身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员,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承担起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各部法律无论是择一适用,还是并行适用,只要不违法法律原则,能够鼓励智力创新,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笔者认为在当下大众对于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清晰的现状下,能够保护的应该尽可能的保护。当然,司法实践中仍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举证情况,厘清案件事实,对于是否侵权有清晰判断,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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