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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点

发布者:广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5人看过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点

----高苏镇

立遗嘱在今天已经不再是什么值得避讳的事,大众对遗嘱必要性的认识已经相当充分,不立遗嘱造成的遗产纠纷对家庭的打击和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但仅仅有这样的风险意识还不够,还要懂得遗嘱应该如何正确的起草,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否则当多个继承人面对一份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时,最终面临的可能又将是无休无止的继承纠纷。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通常遇到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问题最多的两种形式,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形式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一、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另外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所以应当注明订立日期。当需要对部分遗嘱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尽可能重新起草,如需涂改、增删应该在相应的内容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样的,如需涂改、增删也需要和自书遗嘱做同样处理。

二、遗嘱的表达应该规范且明确

关于遗嘱内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是对遗嘱内容描述的不清晰。限于立遗嘱人书写表达能力以及法律知识有限立遗嘱人对于自己想要分配的遗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无法正确区分所用书面语的法律含义。经常将“所有权”表达为“使用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将我的房子给大儿子用,车子给二儿子用”,立遗嘱人想表达的真实意思可能是将房子车子分给两个儿子,但所用的表述仅仅是将房子车子的使用权交给儿子,对于物权并未明确表述。有些遗嘱内容甚至分不清继承人的具体身份,将继承人的称呼写成乳名、绰号,或者写成“留给侄子”这样的表述,仅仅只有辈分的身份信息,具体是哪个侄子并没有表达清楚。

所以,遗嘱的表达应该尽可能的规范且明确。应表述清楚需要分配财产的具体信息,比如房产应该明确到具体门牌号、楼层、户号;继承人姓名应该使用身份证上的真名;分配的内容也应该明确使用权、所有权等。同时,多个继承人继承同一财产的,财产的分配金额、比例应该明确,或者写明可执行的分配方案。

三、立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应该具有处分权

立遗嘱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家之主”的身份进行分配,将原本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一并在遗嘱中处分,其中属于配偶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另外对于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财产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的,会被认定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五、遗嘱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不少“小三继承案”,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也有过了解,其中关于“小三”是否能继承的问题不同的人也都有自己的判断。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无论社会生活现实是怎样的,法律永远都应该倡导良善的价值观,对于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遗嘱应属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一份完善有效的遗嘱,可以为遗嘱人身后的财产分配铺平道路,尽可能避免家庭纠纷维护家庭成员的和谐关系,而一份有瑕疵的遗嘱往往适得其反。当然,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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