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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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协议效力之争下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及投资款返还仲裁案代理成果详析

发布者:张昱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投资“智能药机+便利站点”项目,受托方长期不作为

本案源于投资人(下称“申请人”)与某运营管理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之间围绕“智能药机”及“星控便利星站点”项目的合作纠纷。双方合作历时近五年,先后签订两份核心协议:

旧协议(2021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修正新零售智能药机项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单价3.6万元购买6台智能药机,总计支付21.6万元,委托被申请人统一运营并共享收益。该协议约定争议由南平仲裁委员会管辖。

新协议(2021年12月):被申请人以“法人变更”为由,要求申请人重新签署《“星控便利+共享小药箱”星控便利星站点运营管理委托协议》。新协议将原付款21.6万元重新折算为3套“星站点”设备(单价6万元,总价18万元),剩余3.6万元既未约定用途也未返还。新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属于更换协议”,并约定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后,被申请人既未在约定的90天内完成设备投放,也从未按月结算收益或支付任何经营回报。经多次催告无果,申请人委托张昱律师于2025年9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新协议、返还全部21.6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二、案件难点:多重法律争议交织,缺席审理增加证明压力

本案表面看是典型的合同违约纠纷,但实际审理中面临四大核心难点:

新旧协议的效力与管辖冲突
旧协议约定的管辖机构为南平仲裁委,新协议约定本会(广州仲裁委)。被申请人未到庭,但仲裁庭必须主动审查管辖权。律师需充分论证“新协议是更换协议,已完全取代旧协议”,才能确保本案在广州仲裁委顺利审理。否则,旧协议项下的3.6万元及旧协议的解除请求都可能被驳回。

剩余3.6万元的性质与返还依据
新协议仅载明总价18万元,对多出的3.6万元只字未提。申请人主张该款项系新协议项下的预付款或应返还的差额,但仲裁庭最终认定其属于旧协议履行范畴,因管辖条款不同,本案无法一并处理。这意味着律师需在裁决后指导申请人另寻救济途径,增加了维权成本和时间。

根本违约的证明标准
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举证,申请人须自行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未投放设备、未支付收益、未报告经营”三项核心义务均未履行。尤其是收益支付事实,需通过银行流水证明“零收益”,且要排除被申请人通过其他账户付款的可能。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链条完整性
由于对方放弃质证,仲裁庭对申请人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律师提交的付款记录、新协议、银行流水、律师费发票等证据须形成闭环,且新协议的原件、委托付款协议等均需当庭核对,确保无瑕疵。

三、代理策略与核心成果:成功确立管辖,获得主要诉请支持

张昱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以新协议为核心,锁死违约责任,争取返还投资款及费用”的策略,最终仲裁庭基本采纳了代理意见,取得以下成果:

管辖争议全面胜诉:仲裁庭认定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变更”,依据《民法典》第543条,新协议生效即取代旧协议,广州仲裁委对本案享有完整管辖权。旧协议的管辖条款不再约束本案争议。

新协议解除获确认: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支持新协议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2025年10月22日)解除。

投资款返还: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新协议项下的服务费用18万元(剩余3.6万元因管辖原因未予处理,但仲裁庭明确告知可另案主张)。

费用承担方面:

律师费: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申请人实际支出5000元律师费+4580元咨询费,仲裁庭酌定支持5000元)。

仲裁费:本案受理费7962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1296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旧协议解除请求虽被驳回,但律师成功为申请人保留了后续救济空间:仲裁庭明确表示旧协议争议应交南平仲裁委处理,申请人可另循途径,避免了因“一事不再理”而永久丧失权利。

四、律师作用与专业价值:从证据组织到策略规划的全流程护航

张昱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贡献体现在以下五个维度:

精准的法律关系梳理与管辖破局
面对新旧协议条款相互矛盾的局面,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新协议第13.3条“更换协议”的关键表述,结合付款账户的一致性,有力论证了“新协议取代旧协议”的替换逻辑,成功说服仲裁庭排除南平管辖,避免了程序驳回风险。

证据体系搭建与缺席审理应对
在对方缺席情况下,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书面证据链,包括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费用发票等,并申请仲裁庭采信电子打印件及复印件,确保每项事实主张均有证据支撑。尤其针对“零收益”事实,提供长达一年的银行流水明细,清晰排除任何付款可能。

违约事实的多角度举证
不仅证明被申请人未付款,还证明其未投放设备、未发送结算单,从“作为义务”和“结果义务”两个层面论证根本违约,使仲裁庭确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费用请求的合理量化
律师将维权支出分为“咨询文书费”(458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分别提交发票及支付流水,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全部损失”条款及仲裁规则15%上限,争取到部分支持,有效降低委托人净损失。

为后续救济提供明确指引
对未获支持的3.6万元及旧协议解除请求,律师在裁决后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救济路径(向南平仲裁委重新申请),确保整体权益不因本案缺席而中断,体现了对委托人长远利益的负责态度。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型零售设备委托运营”纠纷,因被申请人长期不作为、新旧协议更替模糊,给投资人维权带来较大障碍。张昱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合同变更法理、缜密组织证据、灵活应对缺席审理,成功为申请人追回18万元投资款及仲裁费、部分律师费,总获赔金额近20万元(含仲裁费转付),维权成果显著

张昱律师,办理过百余件民商事法律诉讼,是企业合规师,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风险防控,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3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