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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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全胜诉判决:律师精准抗辩扣款争议,货款、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获法院全额支持

发布者:张昱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委托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批量板式柜工程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某住宅项目批量板式柜的供货与安装。合同对结算流程、付款节点、质保金返还及违约责任等均作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按约完成供货、安装及结算报审,双方于2023年12月共同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截至2024年7月,委托人依约提交全部请款资料后,开发商仅支付部分进度款,尚欠大额结算尾款及质保金,经多次催讨未果,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货款、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等。
二、案件难点

本案争议金额较大,且被告方在诉讼中提出多项抗辩,主要难点集中在:

扣款主张缺乏依据但抗辩繁杂:被告主张因施工垃圾清理、地下室封堵等事由产生代扣费用2.9万余元,但其提交的扣款资料均为单方制作,无委托人签字确认,亦未在前期结算请款环节提出。如何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阻断被告的“事后扣款”主张,是庭审核心难点。

利息起算时间存在分歧: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及付款均设60日周期,被告主张利息起算日应自请款确认后再顺延60日,以此拖延计息起点。律师需结合合同条款及请款资料签署时间,精确论证利息起算的法律依据。

律师费主张面临“实际发生”原则限制:委托人与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基础费5000元加后续风险服务费。被告仅认可已实际支付的5000元,对尚未发生的不确定风险费用拒绝承担,如何在诉讼阶段最大限度争取已确定部分的合理费用,需谨慎处理。

质保金返还条件被被告以“未提交请款材料”为由阻却:虽保修期已届满,被告仍以委托人未提交后续请款资料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律师需论证请款义务的合理边界及被告的协助配合义务,避免付款条件被不当拖延。

三、律师代理成果

本案由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张昱律师代理。经庭审有力举证和辩论,法院最终判决全面支持委托人核心诉请:

全额追回欠付货款1,998,343.62元,被告提出的扣款主张因缺乏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即被告确认请款资料后60日历天届满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上浮50%计算,完全采纳律师提出的计息标准和起算时点;

判决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2,056元及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

全额支持质保金848,924.78元,认定保修期已届满且被告未举证存在质量问题或应扣维修款项;

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8,248元,由被告负担27,858元,极大减轻委托人的诉讼成本负担。

综合来看,律师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证据组织,使得委托人诉讼请求获判比例接近100%,实现了货款、质保金、利息及维权费用的“全回收”。
四、律师作用

在本案中,律师发挥的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

证据链构建与举证责任分配: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被告扣款资料无委托人确认、形成时间不明且未在前期结算中提出,成功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

合同条款的有利解释:充分利用合同关于“按时提交请款资料后60日内付款”的约定,结合2024年7月25日请款单签字日期,精确计算利息起算时点,阻断被告延期抗辩。

诉讼请求的合理分层主张:在律师费问题上,客观区分已实际支出与风险部分,既体现诚信诉讼,又最大程度争取已确定费用的支持,避免因主张不合理而被全盘否决。

质保金返还条件的论证:突破被告“程序抗辩”,指出保修期届满是质保金返还的核心条件,提交请款材料仅为配合性义务,不能成为被告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正当理由。

张昱律师,办理过百余件民商事法律诉讼,是企业合规师,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风险防控,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3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