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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我去接受调查,属于自首呢还是坦白?

发布者:李玮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128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自首?自首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带来什么益处?

  一、什么是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按照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首需两个构成要件:(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罪行。

  关于(一)自动投案,是指:(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到公、检、法投案;(2)向其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3)犯罪嫌疑人因伤、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信电投案;(4)罪行未被发觉,在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5)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6)准备投案、投案途中被抓获;(7)亲友规劝、陪同投案;(8)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保安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关于(二)如实供述罪行,是指:(1)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犯有数罪,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犯罪,则该部分为自首;(3)共同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供述了所知其他同案的犯罪事实;(4)翻供后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因此,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需结合嫌疑人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等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自首,例如: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深感内疚,遂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举例说明:王五在某宴会上对张三实施了强奸,内心懊悔不已,惧怕刑罚(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在公安机关未发现此事之前,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鉴于王五有自首情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两年)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两年的刑事责任。

  总结:“自首”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者缺一不可,成立自首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如犯罪嫌疑人成立自首,而司法机关仅认定其坦白时,辩护律师应及时提出请求纠正的辩护意见。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 李玮星

202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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