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一定需支付工资差额
典型案例:刘某诉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随笔: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以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没有支付二倍的工资。”
笔者所提到的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法院经审理后没有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理由是:本案的劳动者在公司的职务是人事主管,作为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并未提示。因此,不支持其提出的诉求。
这个案件说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主张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还是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后,再作出合法合理且服众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