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两位师傅找到我,称他们在58同城上找工作,当二人前往工作地点时,却被要求提供一万元左右的“保证金”,待二人缴纳该“保证金”后,公司允诺的薪资报酬与招聘广告严重不符,于是,二人要求退还“保证金”,遭到公司拒绝。因此,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们,虽然案件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我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最终成功将两位师傅缴纳的“保证金”追回。
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两位师傅。
综上,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如果劳动者们遇到此情况,不要慌张,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