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李玮星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是一名工程师,2021年3月,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之后,张三的妻子王四和张三的子女张甲、张乙继承了张三的一套按揭房产,获得了工伤赔偿金。
2022年初,刘某联系王四,称张三生前曾向其借了20万元,现张三已死亡,要求王四承担这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王四对该借款不予认可,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一、涉案借款是否应由张三的妻子、子女偿还?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三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向张三提供的20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已至,张三应履行偿还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刘某与张三之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刘某无权直接要求张三的妻子、子女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张三的妻子、子女继承了刘某的遗产(一套按揭房产),故王四、张甲、张乙需要在该按揭房产被继承时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父债子还”,仅要求子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父的债务,如果出现父亲没有给子留有遗产,或者子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子并不需要对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此类案件发生时,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再确定还不还债。
二零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