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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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效吗?

发布者:梁韵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88人看过


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效吗?

如今婚恋观逐渐开放,未婚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现实中有些年轻人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却没有及时进行婚姻登记;有些年轻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孩,正准备结婚才突然闹分手。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吃亏的多是女方。人是留不住了,是不是能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呢?

案例:赵小姐和吕先生是恋爱关系,因感情比较稳固,两人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并开始筹备结婚。然而,在婚礼前不久,吕先生另结新欢,并明确表示不会和赵小姐结婚。赵小姐只能无奈接受,但要求吕先生与自己签一份协议,承诺向自己补偿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也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这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像案例中没有婚姻关系的赵小姐和吕先生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则不能适用这条规定。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费,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实践中能否将青春损失费转化为其他有据可循的形式呢?比如赠与或者借贷:1、男女双方基于解除恋爱关系或终止妊娠而承诺无偿给付款项的,可按赠与处理。因这种赠与不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赠与人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2、一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时索要青春损失费,由另一方出具借条。持借条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法院会依法审查借条所涉及的款项有没有实际发生且是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产生。如果查明借款并没有实际支付且款项实际上是青春损失费的,则因这种借条所产生的是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义务方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权利方不得通过诉讼途径主张。

因此,除非已经实际获得,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赠与合同、借条、欠条等等,在面临对方的耍赖时,实际上都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和强制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一种提倡和保护,所以笔者也呼吁广大女性:让婚姻登记作为你托付终身的后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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