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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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

发布者:梁韵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693人看过

外嫁女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


    近日接到部分咨询,才发现“儿子养老、外嫁女没有继承权”这个错误观念在老百姓的认识当中仍然占据一定的比例。这让笔者感到非常意外。

    实行男女平等早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被列入了国家的基本国策。《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均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所以,在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这事上,无论你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同等的义务。只是多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时,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可支配时间、距离远近等进行协商。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关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理由来衡量各自应负的义务。

在老人支配自己财产这个问题上,法律是不干涉的。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只把财产留给儿子这一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笔者只想说:虽然法律不会强制性地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状态,但这的确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和新时代精神。

前面说的是老人在世时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处分,那么,如果老人去世以后,遗产将怎样处理呢?在这个问题上,法律首先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这就表现在老人生前订立的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一般来说,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但是,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也有可能对遗产分配产生巨大影响。具体情形包括:①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希望重男轻女的旧思想会慢慢为人所摈弃,外嫁女也应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对自身的继承权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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