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对方有精神病,怎么办?武汉离婚律师用案说法
案件情况:
刘某男自2016年9月起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现今未愈。2018年3月至4月一直在家的附近医院治疗。2018年7月与李某女登记结婚,但是在领结婚证时李某女对男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不知情。结婚登记后,男方固执、多疑甚至在部分事情上有些病态,逐渐让女方受不了。同年,11月19日,两人协议离婚。李某事后认为该段婚姻为无效婚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院判决:
依李某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某2018年7月2日的行为能力以及本次诉讼期间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1、刘某为精神分裂症,其在2018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生病状态,是民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目前刘某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中,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时处于疾病期且至今尚未治愈。因此,本院认定刘某的情形符合婚民法典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也未治愈的”的情况,刘某与李女某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律师观点:
婚姻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必要因素,否则婚姻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子不得低于22周岁、女子不得低于20
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两方都没有配偶(对象)且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在每个人结婚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以上的规定。
一方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才发现,被隐瞒一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