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多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被告持续缺席、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当事人面对“离不掉”的婚姻深感绝望。汤燕律师介入本案后,精准援引民法典“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成功为张某某争取到准予离婚判决及婚生子抚养权,彻底终结了多年有名无实的婚姻。
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2014年张某某发现陈某某出轨,后第三者明确告知已怀有陈某某的孩子,陈某某虽出具保证书但并未悔改。张某某于2019年首次起诉离婚因送达问题撤诉,2023年2月、2024年9月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少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二、初步判断
本案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但存在送达难、被告消极应诉等问题。被告书面表示不同意离婚,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明显缺乏和好意愿。本案关键在于向法庭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并争取婚生子抚养权。
三、真正难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感情破裂的证明。前两次起诉均被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第三次起诉能否认定感情破裂持审慎态度。原告需举证证明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未改善且持续分居。被告又消极应诉、拒不到庭,无法通过庭审询问固定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能依靠原告单方陈述及客观证据。
四、证据问题
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三次起诉的判决书、被告保证书等证据。前两次判决书证明原告持续寻求离婚救济、被告未积极挽回。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佐证其婚外情事实。婚生子向法院出具意愿书,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为抚养权归属提供了关键依据。
五、律师判断
汤燕律师精准把握本案的法律要点: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满足法定离婚条件。
第二,被告多次出轨、长期对家庭不闻不问、多次起诉均消极应诉,充分证明其无和好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婚生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本人意愿应作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孩子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
六、关键节点
节点一:法定离婚情形的精准适用。汤燕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援引“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结合前两次判决及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
节点二:子女意愿书的证据价值。庭前指导当事人引导孩子向法院出具意愿书,明确表达随母生活的意愿,为抚养权归属奠定了坚实基础。
节点三: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据此采信原告主张。
七、最终结果
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八、风险提示
多次起诉离婚应保留每次的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满一年是第三次起诉获准离婚的法定依据,前次判决书是关键证据。
抚养权争议中重视子女意愿。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是法院判定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引导孩子向法院表达真实意愿。
被告缺席未必不利。离婚案件中被告多次缺席,反而证明其无和好意愿,有助于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九、价值总结
本案虽不涉及大额财产分割,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尊严。汤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三大专业优势:一是法定离婚情形的精准适用,准确援引民法典第四次起诉应当判离的规定,成功突破“三次起诉困境”;二是证据链的系统构建,将前次判决、保证书、子女意愿书有机串联,形成感情破裂的完整证明;三是缺席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在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形下,充分运用缺席审判规则实现诉讼目的。
汤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