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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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和解协议

发布者:李诗雨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973人看过

和解协议

                                                               编号:SZ20190514

甲方: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固定期限《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4日,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遂于2019年4月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补发绩效奖金并开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离职证明》,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案号为:苏园劳仲案字[2019]XX号。

针对上述事宜,双方为求案结事了,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XXX元整(大写:XXXX圆),直接汇至甲方在职期间工资银行账户。该笔款项为乙方就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员工福利、津贴、补偿、年假补偿、与工伤或职业病有关的各项补助金、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同时,向甲方开具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乙方不得自行增加任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文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当重新出具)。

二、甲方同意,自收到上述补偿款及《离职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撤回仲裁申请书》,撤回本次劳动仲裁申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同时,甲方应当删除其在XX”上发表的           

                        此后不再发表任何与本次纠纷有关的言论,且不再重复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三、甲方撤回本次劳动仲裁申请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纠葛。双方均应对本次争议及本协议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四、甲乙双方签订的除《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合同/说明等文件,仍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继续执行。

五、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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