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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套取公司资金20万,徐伯杰律师如何力挽狂澜助其获不起诉?

发布者:徐伯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场因“顾问费”操作不当和旧机器处置引发的刑事风波,最终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落下帷幕。这背后,辩护律师对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的精准把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案件描述:销售总监的“暗箱操作”

胡某某原是宁波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营销部销售总监。2023年2月至2024年初,他在与深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过程中,利用审批“顾问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或虚列费用,将公司资金163,750元转入自己控制账户。

此外,2024年前后,他在经办丁数码影业公司“以旧换新”业务时,将退回的一台旧机器私自变卖,获利38,000元。

两笔合计201,750元,均被其非法占为己有。2025年9月某日,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律师介入,抓住三大“命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接受委托。徐律师第一时间阅卷、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单位反复沟通,确立了“定位于轻罪,着力于情节”的辩护策略。

徐律师重点抓住三个关键事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胡某某系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且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全额退赔,取得谅解——案发后,胡某某主动退赔单位30万元(已超过侵占金额),并获得了公司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胡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于此,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胡某某虽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但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判决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宁波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

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同时,文书明确告知被害单位可在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截至发稿,未见后续追诉。

四、点评分析:律师的“精准辩护”如何改变命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数额刚达标、情节可宽缓”的职务侵占案件。徐伯杰律师的成功之处,在于没有纠缠于“罪与非罪”的硬抗,而是将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和有效呈现”上。

自首的认定是“定心丸”: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为适用不起诉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退赔谅解是“压舱石”:不仅足额退赃,还超额赔偿以示悔意,彻底消解了被害单位的对抗情绪。

认罪认罚是“加速器”: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签署具结书,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让检察机关敢于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胡某某涉案20万元,若无法定从宽情节,大概率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正是律师对“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三位一体辩护策略的精确执行,才将案件从“实刑”边缘拉回“不起诉”的终点。

对于企业高管而言,本案也是一记警钟:职务便利与个人贪念之间的红线,一旦越过,即便事后补救,也需付出巨大的时间、经济和声誉代价。而一旦涉罪,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是争取最优结果的不二法门。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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