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徐伯杰律师有效辩护,聚焦“非法占有目的”证据链断裂,终使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描述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在宁波市某区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陆某某,被指控在合作经营期间,通过编辑虚假短信向合伙人楚某某隐瞒真实货款收入,使对方误以为长期亏损而继续追加投资。陆某某将截留的约30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银行利息。2023年12月某日,她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5月某日将该案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徐伯杰律师介入后,重点从两方面展开辩护:
主观故意存疑:强调陆某某与楚某某合作时,陈已将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U盾交予陆某某方使用,表明合作初期双方存在高度信任,难以认定陆某某在合作之初即具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客体不符:指出截留资金系双方经营产生的货款收入,属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范畴,而非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履行中的对方财产权”。
检察院审查中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但补查后仍未能补强关键证据。徐律师据此持续主张证据不足,推动检察机关重新审视罪名定性。
判决结果
2024年,某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评分析
本案是无罪辩护中“证据辩护”的典型范例。关键在于:合同诈骗罪不仅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要求行为人“自始即无履行诚意”的非法占有目的。徐伯杰律师精准抓住这一核心,利用合作初期交付U盾的事实,有效动摇了控方对主观故意的证明体系。同时,将资金性质界定为经营货款,成功将案件从刑事诈骗剥离至民事纠纷范畴。该案提醒:商业合作中的资金争议,并非必然上升为犯罪,刑事手段不应过度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对辩护律师而言,深入剖析罪名构成要件、充分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客观事实,是获取无罪结果的关键路径。对于被不起诉人,此决定意味着法律上无罪,避免了刑罚后果,但仍需注意潜在民事清偿责任。被害人则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