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莹娟律师网

公以志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

IP属地:江苏

池莹娟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351926176点击查看

黄X与常州市某行政审批局 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

发布者:池莹娟|时间:2021年02月20日|5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黄X常州市某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

审理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黄X诉常州市某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黄X找到我,委托我作为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黄X诉称其在2020年6月因身体原因需要申请低保救助金,在其申请低保救助金时被告知其名下设立了一个商贸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所以无法给予其低保救助金,但事实上黄X因身体原因,这几年一直在看病治疗,从未设立过公司,后黄X找到常州市某行政审批局说明情况并要求该局撤销黄X是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但常州市某行政审批局认为其批准符合法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予撤销。代理该案件后,我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有关该案的相关案例,建议黄X向常州市某区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对申请设立某商贸公司材料中“黄X”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鉴定结果更加证明了在设立公司材料中写有“黄X名字的签名均不是黄X所写。后在庭审中我提出黄X本人没有设立某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黄X对设立该商贸公司一直不知情。对商贸公司登记材料中“黄X”的签名,经鉴定均非黄X本人所签,在该公司经营活动中,黄X未实际出资和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未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黄X无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刻意隐瞒伪造签字这一事实,所提交申请公司设立的材料具有欺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常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黄X登记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法庭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常州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黄X与某商贸公司无法律关系。黄X在收到“情况说明”后向法庭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本案通过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行纠错,加强了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管理。

  • 全站访问量

    26953

  • 昨日访问量

    9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池莹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