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池莹娟|时间:2020年10月10日|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某有限公司与赵X1、赵X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无锡市某有限公司诉赵X1、赵X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X2委托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赵X1、赵X2存在废铜买卖关系,赵X1、赵X2结欠其货款合计190余万元未支付,该款经其催要未果,诉致法院。经法庭审理确认赵X1与无锡某公司之间存在废铜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无锡某公司供货后,赵X1应足额支付货款,无锡某公司虽提供赵X2向郎溪某有限公司的废铜申请单,但该申请单与无锡某公司无关,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X2也是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要求赵X2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买卖合同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另一方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