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池莹娟|时间:2021年06月15日|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今年5月初,罗X找到我,说其被常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起诉了,想委托我作为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经了解,罗X于2020年6月初与常州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VIP速销房出售委托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出售底价为139万,委托期限是自协议签订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协议4.1条还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金为出售底价的2%,现原告认为罗X与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交易,要求罗X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罗X提供的材料,我发现2处问题,1.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微信截屏,证明其积极履行合同,在网上推广罗X的房产信息,但我发现推广的这个地址和我方向其提供的房产信息名称不一样。在后续的庭审中,原告解释说,是同一个小区,地址和门牌号完全吻合。我向法庭提出该信息不是本案案涉房产证上房屋,应当以我方向其提供的房产证上的房屋信息为准,且该信息是唯一的。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谁是看房人,更不能证明现在的买受人就是原告带看过的客户,且不符合4.1条款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罗X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件经过此次开庭审理之后,原告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罗X的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在开庭前法院欲主持双方调解,被我方拒绝。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履行委托协议,未将我方提供的房产信息准确公布,是根本违约,且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被告罗X在协议内委托其他房产中介私下交易没有事实根据。后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