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的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或公民。
2.主体的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仅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的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这些义务,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仅产生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不履行劳务合同只会产生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会产生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争议的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即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但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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