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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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二)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4人看过


保管合同(二)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一下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个就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成立问题。首先,保管合同并不是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就可以成立的,而是必须寄存人将自己的被保管物交给保管人之后,保管合同才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保管合同其实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

第二就是关于对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保管当事人交给自己所保管的物品。那么既然寄存人愿意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进行保管,那么保管人一定要让寄存人放心,所以保管人必须做到,首先是自己并没有保管物的所有权,只有保管物的使用权,并且保管人最重要的就是按照自己和寄存人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妥善管理,承担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义务。

第三就是关于保管费用的问题,首先当事人如果想要订立保管合同的话,那么一定要明确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会认为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也就是纯义务行为。但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也是有好处,就是除非保管人有重大过错,那么其他情形保管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除此之外,保管合同也会有一些终止情形,也会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会有一些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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