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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敲诈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提出发生两性关系的要求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叶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案情:姜某某与被害人因卖淫嫖娼认识,后姜某某以持有与被害人不雅照片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被害人付钱后,姜某某提出希望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拒绝,二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以敲诈勒索及强奸为由报警。姜某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逮捕。

  处理:叶剑律师辩护认为,对姜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姜某某与被害人基于卖淫嫖娼关系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本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出现任何反抗也无其它能证明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姜某某不构成强奸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叶剑律师意见,姜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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