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害人为恶意涨房租,至钱某公司闹事。钱某某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被害人拉电闸“导致机器损坏”的证据,并让员工作了虚假陈述。被害人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后经调查,机器损坏并非被害人拉闸停电所致,被害人被释放,钱某某及员工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
处理:叶剑律师认为,钱某某及员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被害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多次到钱某公司滋事存在过错;在被抓捕后,不如实向供述事实,对办案人员形成误导,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因素,存在严重过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未对机器的损坏时间及原因进一步核实,系错案发生的另一原因。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对错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叶剑律师意见,对钱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