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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作者:叶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案情:被害人为恶意涨房租钱某公司闹事。钱某某报警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被害人拉电闸导致机器损坏的证据,并让员工作了虚假陈述。被害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后经调查,机器损坏并非被害人拉闸停电所致,被害人被释放,钱某某及员工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

   处理:叶剑律师认为,钱某某及员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被害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多次到钱某公司滋事存在过错在被抓捕后,不如实向供述事实,对办案人员形成误导,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因素,存在严重过错。公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未对机器的损坏时间及原因进一步核实,系错案发生的另一原因。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对错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叶剑律师意见,对钱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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