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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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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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能否约定违约金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次举报


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封给付抚养费及违约金,如未支付抚养费的,应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抚养抚养费给付协议,目的只是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该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应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领域中的个人自治空间可以得到极度的张扬,身份法领域个人的意思自治显然应当受到适当的抑制。因此双方达成的抚养费给付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一方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对应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了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该观点。

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