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郑小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遗嘱继承中见证人的条件限制和见证内容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次举报

遗嘱继承中见证人的条件限制和见证内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在遗嘱继承方面,根据遗嘱法定的原则,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中需要2个见证人的规定,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见证人要见证什么内容等是需要关注的,一不小心,见证人和见证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律师见证遗嘱,故在实践中,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仍旧应该依托《民 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要件来订立遗嘱,否则即会被认定无效。律师虽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 识,但在订立遗嘱时不得自由创设遗嘱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6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4种形式的遗嘱全部都需要见证人见证。本律师梳理如下:



      一、见证人的资格条件限制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要说明的是新增的“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哪些人?根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见证遗嘱的能力属于事实上的判断,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例如,在订立代书选喝时,不识字的人员、盲人、耳朵 失聪的人员即不得作为遗囑的见证人,更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耳朵失聪者也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的语言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人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基于上述考感,本条补充增 加了该兜底条款,至于什么样的人员属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一补充规定弥补 了法律的不足,让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案件的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关于此类不具有事实上见证能力的人员,在域外立法例上也有着类似 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980 条即规定遗嘱见证人应当懂得法语 并会签字; 《俄罗斯民法典》第1124 条规定:文盲、因身体缺陷而不 能完全理解所发生事情本质的人、不足够通晓遗嘱所使用语言的人不 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做此规定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受遗赠人通过他人来影响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为了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项规定将这类人员也排除在见证人范围之外。具体范围可以参考《继承法意见》第36条,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 人有利 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见证内容

关于遗嘱见证人见证内容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第三 章规定的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又头遗嘱、特殊条件下的公证遗嘱)都涉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同时也是为了在遗嘱人死亡后,有人 能够证明订立遗嘱时的过程,能够尽力还原遗嘱订立的场景。故见证 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主要是证明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或者是证明他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书写了遗嘱,或者是证明遗嘱人打印了遗嘱等。即核心的一点是,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特殊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情况下, 如果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 印。而没有全程參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只能是可以证明遗嘱人确实签署了自己姓名的证人, 并不是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人 。

 

 有需要的可以联系郑律师13575457184(同微信)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