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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抚养费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独立生活是指大学毕业吗?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7次举报


判决书中“抚养费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独立生活是指大学毕业吗?

    法条引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抚养费的支付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可以理解,就是上面五十三条的理解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哪些人?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给了答案: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法律排除了上大学的费用是父母的抚养义务范畴。


      关于在本条规定清理中的不同意见:

 

   本条规定清理中,有意见认为,应将“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范畴调整为“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该种倾向主要考虑,随着我国近年来居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就读大学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且大多数高中毕业就读大学的学生虽已成年,但仍处于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状态,我国保障未成年人的九年义乌教育,但高等教育的学费则以学生自费为主,对于刚毕业的高中生来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能力负担的,若将抚养子女的义务范围扩大到大学,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财”失学的现象,今可能地保障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最高院认为,上述意见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规定的成年人仅指具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正常成年人。既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亦应为其是否接受高等教育及其所带来的负担和后果担责。九年义乌教育的学费由国家保障,《民法典》也仅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则不再有抚养义务。

    二、从培养大学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考虑,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讲,都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即使父母不予提供支持,自己也有以勤工俭学、自主创业、争取助学金等收入来维持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如将抚养范围扩大到子女大学期间,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培养当代大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

     三、虽然规定高中学历以下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此之后是否继续供养子女父母仍有选择的权利,就我国来讲,绝大多数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为成年子女承担高等教育等所需费用的,也有家庭在子女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上不了大学。因此,对于实在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即使规定了法定义务,实际意义也并不是很大。

     基于以上考虑,本条最终保留了“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规定。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