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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律师如何取保候审无罪辩护释放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8人看过举报

东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判决数量明显增加,其口袋罪特征明显,其入罪标准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一般而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性”的特征,往往在实践中会有较大的争议,这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可以需要重点关注的辩护思路和要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如何理解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一词的字面含义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根据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解释界定,“公众”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在本罪中,“公众”一般指集资对象:“人数众多”且“不特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衡量:一是“数量”的多少,二是关系的“亲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保护的是怎样的“公众”法益

如何界定被保护的“公众”,需要追溯到刑法规制该罪的目的,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传统观点,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但最终目的仍然应当落实到保护市场交易个体的利益上,体现“一切法律均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制定”的人本思想。从实质上说,判断“公众”的本质要件是其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所谓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重点不在于吸收资金对象人数的多少,而在于集资人的意愿和对融资信息的了解情况。因此,能够作为本罪所认定保护的“公众”的集资相对人,应当是常规的、被欺骗,无法了解集资风险的主体,这样的一般性主体才是本罪需要保护的法益主体。那些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明知道他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宁愿冒着财产损失的风险仍然参与集资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的表现。按照古老的法律格言“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所言,作为已经明知为非法集资行为的人的违法行为,不能保护其所谓的合法利益,刑法也不应当对此种自陷风险的行为予以保护。对能够充分认识风险的集资相对人仍然归为“公众”而进行保护,会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

 

三、针对参与集资者是否属于应当保护的公众,从“社会性”或“不特定性”的角度思考辩护思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在特定的三种情形下,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其中第三种情形:(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亲友出罪条款”,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见,不难看出,通常只有投资者全是亲友的情况下才能出罪。仅以“亲疏”关系作为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标准,主观因素较强。关系的亲疏因人而异,各地对“亲友”对定义也缺乏统一标准,如上海的指导意见将“亲友”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友”而区别对待,至于一般亲友和近亲属的区分,并没有上位法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界定界限。一方面只有近亲属才能出罪。另一方面,如何界定为“近亲属”又存在各地千差万别的理解差异。简单以“亲疏”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不仅片面化,过于强调了主观因素,也更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口袋犯罪”,入罪易出罪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故笔者针对“社会性”或者“不特定性”的辩护要点提出以下思考:

1、通过实质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密切程度,论证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包括审查双方往来关系、交流互动频率等、交流内容等,以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实践中部分非法集资的被告人是在亲友范围内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对象都具有较为明确的社会关系,辩护人在论证时需要结合行为人与亲友之间的密切程度、交往频率等来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对象的特定性,即不属于社会公众范畴,而对该部分对象的交易资金予以出罪辩护

2、通过嫌疑人具有可控性的行为模式,论证行为对象具备特定性特征。

犯罪嫌疑人的集资行为所覆盖的面积有所控制,在集资条件上有所限制,且在集资范围扩大后有所阻止。如在案件中,嫌疑人在集资时对吸收资金的对象和身份有范围限制,仅限于亲友,虽然亲友再通过介绍招揽不相识的他人投入资金使对象由特定变为不特定,嫌疑人对该行为及时阻却而非放任,不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社会性”而入罪。

3、通过对参与集资人明知高风险,仍积极追求非法高额利息的论证,排除行为对象属于法益应当保护的“公众”。

如在集资对象中,包含了投资时就已详细知晓融资相关信息的人(如能方便获取信息从而使信息对称的公司内部人员、本就抱有融资或借贷之意图以希望获得高额利息的人、非通过公开宣传途径而主动投资的人等),该部分对象不宜认定为“社会公众”,该部分投资者属于自陷风险,追求非法利益,不能借公权力保护其非法行为而获益,以免造成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过度干涉,从而将该部分对象的交易资金予以出罪辩护。


法律延伸: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最值得花费时间、精力的事情就是办理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也和辩护策略和辩护技术有关。但是应该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也不是仅仅看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就可以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有些案件表面上不具有取保候审情形,实际也可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取保候审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大家一般提到取保候审的时候,都是希望自己的家人能够不被羁押能够回家,但是取保候审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取保候审不是一项简单的提供一张纸一份材料就可以完成的程序,它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这个情况的基础上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后量体裁衣去提交相应材料的行为,因此这个时候找专业的刑事律师成功率才会更高。

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缓刑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一旦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即使被移送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也会作出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裁决。因此可见,黄金37天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将该阶段定位刑事辩护中极为关键的阶段。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二、代理申诉、控告;三、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四、提交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无罪、变更较轻罪名起诉法律意见书;五、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缓刑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提起上诉,担任其二审程序辩护人;七、死刑复核法律服务;八、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服务;九、接受自诉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十、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十一、其他刑事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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