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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案例研究
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重字第2号:某某安防科技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节选:因此,退一步讲,即使买受人所检测的样品系出卖人提供且存在买受人所述的表面存在坑洼小点的质量瑕疵,但能否证实出卖人生产的板材成品同样存在质量瑕疵,对此,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买受人虽向本院申请对成品质量进行鉴定,但因其未能缴纳鉴定费用而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法得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因此,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提供的板材成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9606号: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节选:出卖人已经依约提供了本案系争产品,并在买受人验收产品,用于实际生产、销售后,双方又进行了款项的确认与结算。可见,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之主要义务,买受人亦对此予以确认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买受人提起本案诉讼距出卖人向其交付货物,已有两年之久,买受人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出卖人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要求减少合同项下全部货款,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鉴定,买受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出卖人否认现场标的为涉案标的,买受人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为涉案标的,故鉴定机构无法确定而终止鉴定,鉴定机构并无不当之处。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00号: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原审法院鉴定,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鉴定样本导致无法鉴定(存放在被告处的线路板没有打印标识,无法确认被告处存放的线路板是由原告生产提供),原审法院未予鉴定并无不妥,买受人在上述状态无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再次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应对其主张的出卖人赔偿损失负举证责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出卖人提供的,三是因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上述三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均在买受人,而买受人提交的证据因缺少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原审认定买受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正确。
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4089号:深圳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节选:从本案情况看,要查明起火原因,必须进行鉴定。虽然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出卖人,但是案涉事故发生后,买受人将案涉车辆送去维修,维修后继续投入营运,没有对起火后的车辆进行证据保全或及时进行车辆起火原因鉴定,也没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由出卖人进行证据保全或进行车辆起火原因鉴定,致使火灾原因鉴定已无法进行。因此,本案审理过程中,无论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火灾原因鉴定均已无法进行,造成此局面的责任在买受人,火灾原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应由买受人。鉴于此,本院认定买受人未完成证明出卖人存在违反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之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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