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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业律师劳动官司开庭的流程和准备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因此仲裁当事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公司方,出庭人员非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员工的话,那记得庭前要准备好员工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仲裁员进入仲裁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仲裁员入席,书记员宣布:坐下。

(四)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已全部到庭,身份核查无异,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二、宣布开庭

(一)仲裁员宣布开庭

仲裁员: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XXX诉XXXX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或: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XXX独任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二)仲裁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是否清楚权利义务?

申请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清楚权利义务?

被申请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员(告知):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请人回答(申请回避或不申请回避)。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申请人回答(申请回避或不申请回避)。

(提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庭审理

仲裁员(告知):仲裁庭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审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提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为原则,可视案情需要适当简略以下庭审程序。)

(一)申诉与答辩

仲裁员(告知):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辩(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归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本庭将围绕如下重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仲裁庭调查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提示:仲裁庭调查,可以采取先询问申请人,后询问被申请人的顺序进行;也可以采取重点事实依次向申、被诉双方询问、核实的方法进行。仲裁员调查结束后,可以视情况让双方当事人互相询问,也可不安排询问。仲裁员询问结束,可让双方律师就本案事实部分向对方当事人询问;一方或双方没有代理律师的,律师询问程序可省略。)

仲裁员(告知):双方律师可以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向对方当事人询问。律师询问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代理律师询问,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询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仲裁员(告知):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诉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质证结束,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或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宣读证人证言;没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和宣读证言程序省略。)

仲裁员:(告知):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出庭作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证人,证人答问;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证人答问;

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证人答问。

仲裁员(归纳):根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通过质证,现对申、被诉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对被申请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被诉双方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归纳):根据仲裁庭调查和双方质证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等等。下面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辩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发言;

被申请人发言;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请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申请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提示: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

仲裁员(宣布):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法律延伸:

大家都知道,证据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核心,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无论是从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来做出判断的。

常见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1. 确认劳动关系

提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 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者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报酬数额,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工资或者不认可劳动者提出的报酬数额,由用人单位证明。

3. 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 未休年假工资

劳动者证明自己享有年假,自己未休过年假。用人单位有相反意见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 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证明公司发过解除通知书,存在违法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证明解除合法、合理。

6. 违反竟业限制协议、违反保密协议

劳动者证明签过协议、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竞争关系且违反协议约定。

7. 提别注意:劳动仲裁时效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可以提时效抗辩。

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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