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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综合仲裁实践的特点以及法律的一般规定,可以将仲裁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基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对“谁主张,谁举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针对其提出的主张都应举出充足证据来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时,该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结果。“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贯穿于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到仲裁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进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应给付赔偿金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服务期内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是当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二、特事项,应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某项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就该项事实举证不力,则推定提出主张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部分争议的事实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可以举证,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并就举证责任的倒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明示,依法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出,在仲裁过程中针对某种特定情形应当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并通过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们运用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一个“证据可以证有,而不能证无”的问题。例如在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案件中,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首先应当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后再由用人单位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关于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相应证据。如果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情况不确定,则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举证就完全认定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为用人单位只能在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等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提出相关证据,而不可能就不存在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举证不能恰恰也是对事实的一种证明方式。
三、谁掌管,谁举证
虽然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假定劳动人事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在许多方面是不相平等的,承载双方用工关系的许多证据的留存管理权限也是不同的。
比如说双方在劳动关系的初建时期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一般情况下均是由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进行掌握和管理的,一旦发生争议后,需利用上述材料证明某些事实时劳动者就难以出示或提供了,那么就出现了由谁掌握和管理证据就应当由谁出示或举证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形,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均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谁掌管,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但从规定的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来看,其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示证原则。
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较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新的规定,其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仲裁活动中的举证责任,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致使劳动者因为不掌握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状态的情形出现。
四、有能力,须出证
“有能力,须出证”就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且不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谁掌管,谁举证”的特殊情形,此时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有能力,须出证”也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具体是哪方当事人有能力举证,就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判断,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仲裁委员会关于责任分配的一项重要职权,这也要求具体的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对双方当事人及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仲裁实践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概括为四项原则,这些原则相互补充,互为辅助,各级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在证据环节多下功夫,严守“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的准则,依法仲裁,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延伸:
劳动仲裁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
1、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将会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如果仲裁委决定不受理该案件,将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所需要的证据在公司手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向公司调取证据,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广州地区的答辩状都需要在收到劳动者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10日内进行提交,而证据的提交时间,广州各个区有不同的举证要求,但大部分要求是在开庭前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极少数例外(比如目前广州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有规定可以庭前提交),因此充分注意时间防止过了举证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此外,如果要提起反申请的,需要在答辩期间也就是10日提交,如果超期了需要另案处理。
(三)委托代理人(非必要)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应有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仲裁审理:
1、在正式开庭之前,仲裁庭会尝试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如调解成功,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庭会在受理您的仲裁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4、领取裁决文书,对裁决结果不服,在15天内及时向法院提出起诉(终局裁决的,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逾期未起诉的,则仲裁裁决书生效。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4、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工伤、职业病纠纷;
13、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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