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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纠纷中被告有夫妻共同房产胜诉后能够执行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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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中被告有夫妻共同房产,胜诉后可以执行吗

可以。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案例: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黄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叶男与姚女夫妻共同财产且各占二分之一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黄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姚女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本案需要审查的是姚女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及权利的份额,能否作为姚女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叶男与姚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叶男在本案提交其与姚女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2018年3月3日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主张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个人所有、姚女不再享有权益。故本案需重点审查叶男与姚女之间上述协议能否产生涉案房屋归叶男个人所有的财产分割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黄某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两份协议书的形式来看。经本院审查叶男提交的两份协议书原件,除显示签署时间不同外,均为白纸上手写,书写字迹基本相同,纸张新旧程度基本相当,特别是姚女的签名字体及墨色肉眼可见明显相同,让人高度怀疑两份协议书为同一时间签署。其次,从两份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根据时间在前的第一份协议,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归属与婚生儿子的抚养进行了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所有,姚女放弃该房产的一切权益,据此叶男已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并无必要针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与姚女再次约定并签订第二份协议书。叶男是否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可自行与儿子进行协商约定。但叶男与姚女又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叶男保证在儿子结婚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体现出双方共同决定将涉案房屋将来赠与儿子的意向,从中可见姚女并未放弃对房屋的处置权。该两份协议书不足以证实叶男与姚女在本案姚女债务发生前已就涉案房屋归属于叶男一人所有作出明确约定,而在债权债务发生后,姚女与叶男再就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则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姚女就涉案房屋依法应享有的份额仍应作为其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综上,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中已就涉案房屋分割作出约定,涉案房屋归叶男所有,本院不予认可。黄某关于涉案房屋属于叶男与姚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女应占二分之一的主张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改判确认姚女对该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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