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即原告父亲与原告母亲于195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原告周*明、被告周*杰两子,无其他婚生及收养子女。外婆于1983年去世,外公于1976年去世。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去世后留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号**房、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两套房产及存款、养老金等遗产。
原告在父亲病危住院时,父亲曾告诉原告,已把遗嘱写好,兄弟俩就按照遗嘱处理。在父亲去世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遗产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亦不愿意向原告透露遗嘱内容,拒绝沟通。原告认为,若父亲真的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原告愿意按照父亲生前的意愿处理遗产,若父亲没有遗产,原告与被告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周*伟去世后遗产应当由原告和被告依法继承,但被告无故拒绝处理遗产并想独占遗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二、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遗产有多少?
2.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法院能否处理分割问题?
三、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被继承人周*伟的存款200000元,由原告周*明与被告周*杰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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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继承纠纷有什么处理原则
1、遗产继承纠纷处理原则一般有这些:
(1)法院审判原则,法院审判需实事求是;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法:
在我国,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继承,起草审核遗嘱等。解答并代理遗产纠纷、财产继承纠纷、遗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房产继承、继承公证、继承权确认、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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