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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人朋友强奸罪关在看守所怎么办强奸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2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同时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性性交的,以及男性强行与其他男性实施非自然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但成立强制猥亵罪。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与受害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以上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但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引诱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为女性。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来不及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量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辩护:

根据个人辩护经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详细阅卷,了解案情,从中寻找无罪、罪轻或从轻的辩点,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缓刑或判处轻刑的机会,体现律师价值。具体到强奸罪的辩护:

首先,要着重审查双方发生性行为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1.如果现场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如刀具、绳索、麻醉药品等,说明不存在强制性行为;2.如果被害人身上没有伤痕,说明没有遭受过暴力侵犯;3.如果被害人没有于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案发数日后才报警,说明其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其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不大;4.性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宾馆一类的公共场所,可以呼救却没有进行呼救等反抗。总之,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发生关系后妇女的态度如何,以及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其次,还要审查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行为或者欲发生性行为:1.被害人案发时所穿衣物,包括外衣、内衣内裤是否完好,有没有撕裂痕迹;2.衣物送检后有没有提取到精斑、脱落细胞等物证痕迹。

再者,就是罪轻辩护。若犯罪事实清楚,除了无罪辩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罪轻辩护。当然,最好能通过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进而帮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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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说的黄金37天是什么?

黄金37天,是指普通刑事案件拘留后逮捕前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两者相加为三十七日。

目前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对于有犯罪的嫌疑人基本的都会采取拘留的措施,这样当然方便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也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但是却也给一些情节轻微甚至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牢狱之灾,所以律师应该在检察机关还没有对案件和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时,也就是批准逮捕前,就和羁押人员充分沟通、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一些值得商榷的法律认定问题为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取保候审的机会。


切记:刑事案件无小事!

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意味着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咱们老百姓是处理不了的!

有些亲朋好友口中所谓的:“案子小,不用聘请律师。”这种忽悠且不负责任的话,一定要正确辨识!再加上时间不可逆,诉讼程序不可逆,一旦错过,后悔终身。

“贻误战机”肯定会给后续的辩护和救援带来难以想象的难度。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  修正辩护策略

()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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