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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律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纠纷官司怎么打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延伸:

劳动仲裁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

劳动纠纷案开庭时,仲裁员经常会问到的问题如下:

一,员工入职时间,离职时间, 后的工作日是哪1天呢?

二,有无签订劳动合同

三,和公司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又是怎样的呢?

四,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什么?

五,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六,每个月几号发放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是个人转账还是银行转账?

七,有没有缴纳社保,以及缴纳社保的单位和时间段?

八,每天及每周的工作时间又是怎样的呢?

九,有没有考勤,如何考勤的?

十,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解除的,是由谁提出解除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那原因又是什么呢?如果是企业解雇的,有无解雇依据?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就是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十二,有无调解方案?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经验丰富的律师是能预测到仲裁员开庭时提问的绝大部分问题。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A、试用期内开除职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B、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各种补助引发的劳动纠纷;

C、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解雇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雇纠纷;

D、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E、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法、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纠纷;

F、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法案件;

G、关于劳动者工龄的确认及劳动关系的确认;

H、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问题;

I、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引发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件;

J、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纠纷;

K、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引起的劳动法案件;

L、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M、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未给予补偿引起的劳动纠纷;

N、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O、关于职工工作期间因发生工伤而导致的赔偿的纠纷;

P、职业病赔偿纠纷;

Q、代通知金纠纷

R、帮助公司企业起草制定相关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S、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T、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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