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长剑。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力,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公司的一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文件档案材料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当然有权进行查阅,以便知晓公司经营状况。毕竟股东是真金白银投入,当然希望获得回报。但在现实中,许多中小股东,或因不参与经营,或大股东的阻挠,特别是公司财务状况是不知晓的,大部分情况下,中小股东直到公司注销都没有分到多少红利,违背了设立公司的初衷。
所以中小股东在遇到出现财务不明的情况下,就要提供警惕,向公司提出口头、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要履行相关程序的,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所以说,如果公司拒绝查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的,必须履行书面请求查阅这一前置程序。
在大部分情况下,通过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都会发现或多或少的问题,有可能公司高管侵害公司财产权,损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比如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偷税漏税罪等,发现这样的问题时,中小股东就要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或代表诉讼,或向公司请求收购股权或报警,以维护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后动用法律手段是不得已的。最好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委托专业律师拟定专业的协议,设计专门条款,把股东知情权规定的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性的条款,来最大限度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