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明力大小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卖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证明其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首先,增值税发票只是付款的记账凭证,不能证明买受人付清货款,也不能证明买受人收取货物,因为在现实交易活动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具有随意性,有代开、先开后收款等情况,所以还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清货款或者收取货物。比如现金收据、转账凭证、进账单、支票存根、交易习惯、送货单、接收单、入库单、进仓单等。
其次,从发票管理办法来看,有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也就是说,普通发票与付款也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应当支持已经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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