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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2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女,1996年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等及辩护人陈泽玮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本院于同年4月23日裁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李某(已判刑)在山西省大同市伙同他人创建、运营系列赌博群,组织社会人员以“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该犯罪集团由老板、“管理”、“财务”、“拉手”组成,各成员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其中“财务”负责支付赌博玩家中奖金额;“管理”负责审核玩家进群、发开机红包、提现“钱包”中的钱款至银行卡、结算“拉手”返点和玩家输钱返点等工作;“拉手”负责寻找赌博玩家进赌博群赌博、为赌博玩家和赌博群做担保,并跟赌博群结算名下玩家的“流水”返点等福利以此获利,形成了以李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直至2018年8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查获。其中被告人刘某等作为“拉手”参与,被告人刘某参与期间的赌资金额约为14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证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等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陈泽玮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等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缴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陈泽玮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陈泽玮建议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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