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泽玮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8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女,1967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2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远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陈泽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当庭变更指控如下:
1、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越城区X工地,窃得铁架子3个(已受行政处罚)。
2、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柯桥区X工地,窃得螺纹钢筋、钢管等建筑材料166公斤。同日12时许,被告人叶敏又至绍兴市柯桥区X工地,窃得钢管扣件17只(已受行政处罚)。
3、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越城区X工地,先后四次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56元的铁锚焊丝2卷、合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深埋锚具帽30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84元的深埋锚具底8个、合计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工字钢6根、合计价值人民币507元的护筒6个。
4、2021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越城区X工地,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621元的风镐3个、钻头5个(无法估价)。
5、2021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越城区X工地,窃得每根价值人民币8.4元的实心铁柱20余个、工字钢、小铁块(无法估价)等若干。
6、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越城区X工地,先后多次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365元的钢箱梁39块。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叶X在绍兴市柯桥区X街道X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除第4节事实中钻头5个、第5节事实中实心铁柱18个及工字钢、小铁块若干未追回外,其余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叶X的供述,证人熊某、朱某、张某1、张某2、侯某、杨某、李某、张某3、宋某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叶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叶X盗窃数额5000多元,已退还了大部分赃物,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体状况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叶X因第1节盗窃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已执行);2020年5月23日,因第2节盗窃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X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依据上述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叶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X退赔给被害单位江苏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1.20元;其余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应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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