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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曹XX与贾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巧玲|时间:2020年07月22日|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X与被告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7150元并支付利息(以1715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承包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金科中XX肖记名厨私房菜的室内装修工程,被告将贴瓷砖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曹XX,双方约定按平方计算工程款。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却一直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12月16日,被告仍欠工程款本金17150元。
被告贾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到泥工曹XX泥工工资(肖记名厨)尾款27500元,(一个月)利息每月8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截至2018年12月16日前,被告一共还了原告14200元,其中利息3850元(以2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103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利息,现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原告仅要求按照月利率2%进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曹XX劳务工资1715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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