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重庆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二、由被告返还原告团购服务费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团购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自愿加入并参与被告组织的团购服务活动,享有以团购优惠的价格向开发商(城南中XX项目)购买房屋的团购优惠待遇。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团购活动服务费10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安排开发商与原告签订认购合同,且该工程已经停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团购服务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XX公司辩称:其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其公司与原告签订《团购服务协议书》,并收取原告交纳的团购活动服务费100000元属实,但其公司已经将该100000元转交给重庆XX公司;其公司系受重庆XX公司的委托收取的团购活动服务费,应由重庆XX公司承担本案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1日,重庆XX公司(甲方)与曾XX(乙方)签订《团购服务协议书》,约定:一、团购活动内容。甲方提供团购服务的介绍并且乙方已了解到甲方组织的团购服务活动内容,自愿加入并且参与重庆XX公司组织的团购服务活动平台,享受以团购优惠的价格向开发商(城南中XX项目)购买房屋的团购优惠待遇。二、团购活动服务费。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组织的上述团购服务活动,并同意向甲方缴纳100000元团购活动服务费,获得不高于3300元/㎡购房的权利。乙方缴纳的团购费用,开盘时换成购房收据。三、团购活动服务费的支付及返还。乙方不愿再参加团购购房活动,或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团购活动后,如未能通过团购活动与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房源交易的(以签署《以签署购房认购书》、《房源确认单》等;类似协议为判断标准,以下统称《购房认购书》),甲方应当无息退还团购活动服务费。乙方有权持服务费收款依据及服务协议书,按以下流程办理退款手续,乙方在申请退款并提供退款依据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团购活动服务费退还至乙方。……五、活动有效期。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8月31日。活动有效期届满,此次团购活动优惠购房方案将终止,如乙方超期仍未选定房源的,将不再享有以本次团购活动的优惠价格进行购房的资格和权利;若参加本次团购的客户在2016年3月31日前不能顺利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则甲方在约定最迟签约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将团购服务费退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乙方交纳团购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额外支付给乙方。
2015年12月11日,曾XX向重庆XX公司支付团购活动服务费100000元。
同时查明,由于城南中XX项目停工,曾XX至今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团购服务协议书》,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团购服务协议书》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由于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原告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团购活动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重庆XX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被告辩称应由重庆XX公司返还团购活动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曾XX与重庆XX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
二、由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曾XX团购活动服务费100000元;
三、由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曾XX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