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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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700人看过


裁判要旨:以物(房)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单纯的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必然引起房屋权属的变动。且房屋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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