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首封法院对财产进行处分后,原查封效力消灭,轮候查封自始无效,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因此,本案中,在首封法院已经评估、拍卖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处置完毕,轮候查封均失去法律效力,中江国际公司作为轮候查封权利人主张停止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孟杰飞与曹聪、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异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