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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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返岗的劳动者拒绝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复工返岗的劳动者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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