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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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出行的旅游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解除,旅游者主张返还旅游费用及组团社已发生的费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43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1.自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1月27日后,包括出境游在内的相关旅游服务也全面暂停。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适用情势变更由旅游者和组团社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协商不成的,旅游者、组团社均有权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旅游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

  来源 武汉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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