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133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矛盾,互让互谅,力求和解双赢。一方面为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

1.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采取分期支付或指定期限支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企业停工停产、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借款,企业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借款的。如该借款设立有充分担保,出借人不安抗辩权依法不能成立,借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该借款未设立担保,应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提供担保、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3.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行为否定其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确定。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修复企业及个人征信信用相关举措问题

(一)律师意见:

1.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影响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2.对确因感染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被隔离的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可要求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征信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 武汉市律师协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