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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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复工复产与金融债权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386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1.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延期归还贷款、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部分还款义务成为企业复工复产重要诉求之一。然而在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广泛使用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新冠肺炎疫情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客观地说明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争取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3.《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4.《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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