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意见:
1.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不能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当事人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