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700人看过


(一)律师意见:

1.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不能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当事人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