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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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451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鉴于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受原告***委托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该案,现庭审已经结束,就庭审情况的争议焦点本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本案涉案房屋被告有完全处分权,原

被告签署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有效。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显示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结婚,很明显涉案房屋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被告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经产权调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且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并无共有人,被告所称的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购房合同更无需被告现在配偶签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权以其不具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虽为**的员工,由于原告夫妻在武汉市并无房屋,其买房的目的仅为自住,并非自买自卖,合同效力也不应受其工作职务的影响,为有效合同。

因此,本案的合同为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为有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障碍,合同各方应遵照履行。

2、关于购房资格的问题。原告配偶为武汉户籍,且迄今为止在武汉市并无任何住房,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后,原告家庭均具有购房资格,因此,本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可以继续履行。

3、关于定金问题。本案中虽然定金只支付了壹万元,定

金条款只是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因此,定金的多少不能成为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的障碍。

4、关于是否存在查封问题,该房屋确实被查封作为保全

担保,但该查封早已到期,依法当事人不提续封申请随时可以解封。且经查询该房屋除了原告进行保全查封外,并无其他查封情形,因此,不存在查封的履行障碍。

   5、合同是否约定过户时间问题。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供过户及贷款所需证件,已经很清楚的明确了提供过户证件的时间,即使未明确办理过户的时间,但被告并未依约定提供过户证件资料,已经构成违约。另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或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履行催告期在催告期内履行过户手续即可因此,未明确过户时间也并非合同履行的障碍

二、关于被告庭审称的附加条款的问题。本案购房合同

附加条款并非附条件的合同,且已实际开始履行,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已经进行交易的确认。

买卖合同中关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被告购买***的房屋约定仅仅是约定若被告无法购房成功则交易往后顺延,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且原、被告于******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对交易条件和时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也已经去了银行申请了预约贷款,交易双方实际已经开始履行了该买卖合同,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余的合同义务。

三、关于履行周期过长问题。原告对合同履行周期过长

并无过错,合同也不因合同履行周期过长自行解除或者成为履行的障碍。

本案在原告的贷款审批通过后,由于被告一直以解除查

封需要时间为由导致履行过长,原告一直抱着诚实信用维护契约精神的原则,等待被告解除查封好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月8日被告以其无法解决保全查封问题发函解除合同,可见其并非因其他理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因为房屋保全查封问题无法解决。但经原告调查发现该房屋可以解除查封,不影响履行合同,被告不配合履行,被告仍单方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由于房价上涨严重,原告另行购买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对合同履行并无任何过错,若解除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至今无法完成是因为被告原因造成,而本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各项条件,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完成交易。望贵院本着交易稳定、审慎考虑原告方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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