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再审认为,[通汇工鉴字(2016)XX号]鉴定报告是否为加盖印章的鉴定机构所作存在重大疑点,该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确定,天安公司对于中建六局主张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等案件基本事实问题一、二审法院未予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